時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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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權利人依法享有的請求權,因經過法定期限而不行使而消滅的法律制度。時效完成是民法上的基本制度之一,其目的是為了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防止權利長期擱置而導致糾紛。

時效完成的效力
時效完成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 消滅請求權:時效完成後,權利人請求權消滅。
  • 發生抗辯權:債務人可以向權利人主張時效完成,拒絕履行義務。
  • 不能主張其他救濟措施:權利人不能再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給予其他救濟措施。
時效完成的期間
時效完成的期間,依請求權的種類而不同。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15年;不動產物權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20年;債權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3年。

時效完成的起算點
時效完成的起算點,依請求權的種類而不同。一般請求權的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不動產物權請求權的起算點為權利被侵害時;債權請求權的起算點為債務到期時。

時效完成的中止和中斷
時效完成可以因中止或中斷而延長。時效的中止,是指因某種原因,使時效的進行暫時停止。時效的中斷,是指因某種原因,使時效的進行重新開始計算。

時效完成的例外
時效完成的制度並非絕對,在以下情形下,時效完成的效力不發生:
  • 權利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 權利人因未成年、精神障礙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 債務人故意不履行義務,致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
時效完成的法律適用

時效完成的制度,適用於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各個法律領域。在各個法律領域,時效完成的期間、起算點、中止和中斷等規定,可能有所不同。
 
M

Mil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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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生且可得行使的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時間不行使,該請求權即消滅的法律制度。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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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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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生且可得行使的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時間不行使,該請求權即消滅的法律制度。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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