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權時效

雅冠

Guest
追訴權時效是指國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權利,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就會消滅的制度。追訴權時效的目的在於保障犯罪人的權利,防止國家濫用刑罰權。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追訴權時效的起算點是犯罪成立之日。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追訴權時效的效力是使國家追訴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權利消滅。追訴權時效完成後,國家不得再對犯罪人提起公訴或追究刑事責任。

追訴權時效的例外

追訴權時效並非絕對,在特定情形下,追訴權時效可以被例外適用。例如,在以下情形下,追訴權時效不發生:
  • 犯罪行為是繼續狀態的:在犯罪行為具有繼續狀態的情況下,追訴權時效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犯罪行為是通謀犯的:在犯罪行為是通謀犯的情況下,追訴權時效應從最後一人之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犯罪行為是共同正犯的:在犯罪行為是共同正犯的情況下,追訴權時效應從最後一人之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犯罪行為是未遂犯的:在犯罪行為是未遂犯的情況下,追訴權時效應從犯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 犯罪行為是自首的:在犯罪行為是自首的情況下,追訴權時效應從自首之日起算。
  • 犯罪行為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情況而中斷的:在犯罪行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情況而中斷的情況下,追訴權時效應從中斷之日起算。

追訴權時效制度是保障犯罪人權利的重要制度,是防止國家濫用刑罰權的重要保障。
 
A

Ayana

Guest
追訴權時效指國家依法得以追訴特定犯罪的期限。如果犯罪發生後一定期間內,檢察官沒有起訴的話,就不能再追究這個犯罪。

刑法是以特定罪名法定最重本刑的輕重來決定追訴權時效長短,犯的罪越重,追訴權期間越長。當法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追訴權時效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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