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

信銘

Guest
債權是指在法律上,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特定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債權是大陸法系法律體系中的概念,也稱為法律上的權利。債權的存在是基於權利和義務相對原則,即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特定行為,而債務人則有相應的義務去履行這些行為。

債權的性質:
  • 債權是一種財產權,和物權一樣屬於財產權的一種形式。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對特定的當事人間發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 債權平等原則:對於同一個債務人的多個債權,無論其發生的先後順序如何,彼此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沒有先後順序之分。
債權物權化:
債權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上僅能對特定人主張。然而,有些債權具有對抗一般不特定人的效力,這種情況被稱為「債權物權化」。在中華民國民事法上,債權物權化的種類主要有以下三種:
  1. 買賣不破租賃:當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後,即使出租人將該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租賃契約仍然對受讓人繼續存在[1]。
  2. 分管契約:當共有人之間就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即使其中一方將其應有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協議仍然對受讓人具有效力[1]。
  3. 預告登記:在土地法中,預告登記是指在預告登記未被取消之前,對登記名義人具有效力[1]。
請求債權的法律途徑:
當債權人希望追討債務時,可以透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行使債權:
  • 提起訴訟: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債務人履行債務。
  • 協商和解: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債務糾紛。
  •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讓第三人代為追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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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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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一定給付的權利。債權是一種財產權,可以轉讓、繼承、抵押、質押等。

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
  • 債權人:指享有債權之人。
  • 債務人:指負有債務之人。
  • 給付內容:指債權人所請求之給付。給付可以是金錢、物品、特定行為或不作為等。
  • 法律關係: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可以是合同關係、侵權行為關係、不當得利關係等。
債權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 依債權成立原因分類:根據債權成立的原因,債權可以分為合同債權、侵權行為債權、不當得利債權等。
  • 依債權的內容分類:根據債權的內容,債權可以分為金錢債權、物品債權、特定行為債權、不作為債權等。
  • 依債權的履行方式分類:根據債權的履行方式,債權可以分為一次性給付債權、定期給付債權、連續給付債權等。
債權的消滅,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 債權人之死亡或消滅:債權人死亡或消滅,債權即為消滅。
  • 債務人之死亡或消滅:債務人死亡或消滅,債權不因債務人之死亡或消滅而消滅,但債權人得依法向債務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給付。
  • 債務之履行: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債權即為消滅。
  • 債權之混同: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同一人,債權即為消滅。
  • 債權之拋棄:債權人得拋棄其債權,債權即為消滅。
  • 債權之時效完成:請求權時效完成,債權即為消滅。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給付,得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依法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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