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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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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是指在法律上,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特定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債權是大陸法系法律體系中的概念,也稱為法律上的權利。債權的存在是基於權利和義務相對原則,即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特定行為,而債務人則有相應的義務去履行這些行為。
債權的性質:
債權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上僅能對特定人主張。然而,有些債權具有對抗一般不特定人的效力,這種情況被稱為「債權物權化」。在中華民國民事法上,債權物權化的種類主要有以下三種:
當債權人希望追討債務時,可以透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行使債權:
債權的性質:
- 債權是一種財產權,和物權一樣屬於財產權的一種形式。
- 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對特定的當事人間發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 債權平等原則:對於同一個債務人的多個債權,無論其發生的先後順序如何,彼此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沒有先後順序之分。
債權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上僅能對特定人主張。然而,有些債權具有對抗一般不特定人的效力,這種情況被稱為「債權物權化」。在中華民國民事法上,債權物權化的種類主要有以下三種:
- 買賣不破租賃:當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後,即使出租人將該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租賃契約仍然對受讓人繼續存在[1]。
- 分管契約:當共有人之間就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即使其中一方將其應有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協議仍然對受讓人具有效力[1]。
- 預告登記:在土地法中,預告登記是指在預告登記未被取消之前,對登記名義人具有效力[1]。
當債權人希望追討債務時,可以透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行使債權:
- 提起訴訟: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債務人履行債務。
- 協商和解: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債務糾紛。
-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讓第三人代為追討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