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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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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流抵契約、流質契約或抵押物代償條款,係指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擔保債權屆期前,即以契約約定若債權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在民法第96年修正前,流押契約係屬無效契約,但在修正後,流押契約改為「不得對抗第三人」,意即流押契約的約定僅對當事人有效,對第三人無效。
流押契約的目的在於簡化抵押權的實行程序,避免抵押權人須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流押契約的優點是可以迅速讓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以滿足債權的實現,但也可能造成抵押人的權益受損,例如抵押物價值高於債權,抵押人仍可能失去抵押物。
以下是流押契約的相關規定:
流押契約的效力
流押契約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物出售給第三人,即使抵押物已屆清償期,第三人仍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不得對抗第三人。
流押契約的優缺點
優點
流押契約的適用範圍很廣,可以適用於各種抵押物,包括不動產、動產、無體財產權等。在台灣,流押契約的適用較為普遍,尤其是在不動產抵押的領域。
流押契約的實務案例
甲向乙借款新台幣100萬元,並將自有房屋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乙擔保。甲、乙約定,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房屋之所有權移屬於乙。甲於債權屆清償期後未能清償,乙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
在這個案例中,甲、乙的約定符合民法第873條之1的規定,因此乙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流押契約的注意事項
在簽訂流押契約時,抵押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在民法第96年修正前,流押契約係屬無效契約,但在修正後,流押契約改為「不得對抗第三人」,意即流押契約的約定僅對當事人有效,對第三人無效。
流押契約的目的在於簡化抵押權的實行程序,避免抵押權人須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流押契約的優點是可以迅速讓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以滿足債權的實現,但也可能造成抵押人的權益受損,例如抵押物價值高於債權,抵押人仍可能失去抵押物。
以下是流押契約的相關規定:
- 民法第873條之1: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契約中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 最高法院第304號判決: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抵押權人仍得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
流押契約的效力
流押契約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物出售給第三人,即使抵押物已屆清償期,第三人仍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不得對抗第三人。
流押契約的優缺點
優點
- 可以加速債權的清償。
- 可以避免抵押物在拍賣過程中貶值。
- 可能會剝奪抵押人的所有權。
- 可能會造成抵押物價值高於債權時,抵押權人仍取得所有權的情形。
流押契約的適用範圍很廣,可以適用於各種抵押物,包括不動產、動產、無體財產權等。在台灣,流押契約的適用較為普遍,尤其是在不動產抵押的領域。
流押契約的實務案例
甲向乙借款新台幣100萬元,並將自有房屋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乙擔保。甲、乙約定,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房屋之所有權移屬於乙。甲於債權屆清償期後未能清償,乙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
在這個案例中,甲、乙的約定符合民法第873條之1的規定,因此乙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流押契約的注意事項
在簽訂流押契約時,抵押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 抵押物之價值應高於債權。
- 抵押契約應明確約定流押條款。
- 抵押人應在抵押物價值高於債權時,向抵押權人提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