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契約

萍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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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流抵契約、流質契約或抵押物代償條款,係指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擔保債權屆期前,即以契約約定若債權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在民法第96年修正前,流押契約係屬無效契約,但在修正後,流押契約改為「不得對抗第三人」,意即流押契約的約定僅對當事人有效,對第三人無效。

流押契約的目的在於簡化抵押權的實行程序,避免抵押權人須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流押契約的優點是可以迅速讓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以滿足債權的實現,但也可能造成抵押人的權益受損,例如抵押物價值高於債權,抵押人仍可能失去抵押物。

以下是流押契約的相關規定:
  • 民法第873條之1: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契約中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 最高法院第304號判決: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抵押權人仍得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
流押契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不動產抵押權,不包括動產抵押權。

流押契約的效力
流押契約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物出售給第三人,即使抵押物已屆清償期,第三人仍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不得對抗第三人。

流押契約的優缺點
優點

  • 可以加速債權的清償。
  • 可以避免抵押物在拍賣過程中貶值。
缺點
  • 可能會剝奪抵押人的所有權。
  • 可能會造成抵押物價值高於債權時,抵押權人仍取得所有權的情形。
流押契約的適用
流押契約的適用範圍很廣,可以適用於各種抵押物,包括不動產、動產、無體財產權等。在台灣,流押契約的適用較為普遍,尤其是在不動產抵押的領域。

流押契約的實務案例
甲向乙借款新台幣100萬元,並將自有房屋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乙擔保。甲、乙約定,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房屋之所有權移屬於乙。甲於債權屆清償期後未能清償,乙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

在這個案例中,甲、乙的約定符合民法第873條之1的規定,因此乙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流押契約的注意事項
在簽訂流押契約時,抵押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 抵押物之價值應高於債權。
  • 抵押契約應明確約定流押條款。
  • 抵押人應在抵押物價值高於債權時,向抵押權人提出清償。
 

安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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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73-1 條
  1.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3.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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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ice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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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當擔保債權的清償期到期,抵押人卻沒有清償債務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的契約。

依民法第873條之1規定,此項約定須經過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且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移轉抵押物所有權時,負有清算抵押物價值的義務,如果抵押物的價值超過債權額者,就超過的部分應返還抵押人;如果抵押物的價值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就不足部分仍得依其債之關係請求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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