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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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契約,又稱「諾成契約」,是指不須踐行特定程序(例如簽訂書面),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即可成立契約。

在台灣法律上,不要式契約的範圍很廣,包括買賣、租賃、借貸、贈與、委任、承攬等。例如,甲在街上買一杯咖啡,無須簽訂書面契約,即可成立買賣契約;乙租賃一間房子,也無須簽訂書面契約,即可成立租賃契約。

不要式契約的優點是,程序簡便,易於成立。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許多契約都是以不要式契約的方式成立。

不過,也有一些契約,雖然法律上規定是不要式契約,但在實務上,通常會建議以書面方式訂立契約,以保障雙方的權益。例如,房屋買賣契約、工程承攬契約等,都建議以書面方式訂立,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難以舉證。

以下是一些不要式契約的例子:
  • 買賣契約:甲在街上買一杯咖啡。
  • 租賃契約:乙租賃一間房子。
  • 借貸契約:丙向丁借一筆錢。
  • 贈與契約:戊贈與己一輛車。
  • 委任契約:己委任丙代為辦理簽約事宜。
  • 承攬契約:庚委託辛承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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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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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成立,不以具備一定方式為要件。相反地,如果契約的成立必須使用一定的方式,則稱為要式契約(例如:讓與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契約,一定要使用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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