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成立時,當事人雙方心中都沒有真意,而且彼此都知道,仍然故意為與真意不符的合意 例如:甲為避免名下的房子被債權人查封,就和乙簽了買賣契約書,約定把房子過戶給乙,但甲、乙都知道彼此間根本沒有要買賣房子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