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思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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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執行法院所作成的分配表,認為有誤算或計算方法不當,或分配之次序或分配之比例有違反法令或強制執行法規定之情形,而提起之訴訟。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列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得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如果執行法院認為異議正當,且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時,始得更正分配表。

如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該異議即未終結,為異議之債權人應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逾期則視為撤回異議之聲明。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或債務人之權利,使分配表之作成符合法令及實體法之規定。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相同。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判決,有兩種可能之結果:
  • 債權人或債務人勝訴:法院判決分配表應予更正。
  • 債權人或債務人敗訴:法院判決分配表應予維持。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例子,包括:
  • 債權人A對債務人B有新台幣100萬元之債權,並有執行名義。
  • 債權人B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B之財產。
  • 執行法院作成分配表,分配給債權人A新台幣75萬元。
  • 債權人A認為分配表之金額誤算,應分配新台幣100萬元,因此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因此,分配表異議之訴是債權人或債務人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途徑。

以下是分配表異議之訴應注意之事項:
  • 分配表異議之聲明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提出,逾期不得提出。
  • 分配表異議之訴應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逾期則視為撤回異議之聲明。
  • 分配表異議之訴應就分配表所列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之事項為具體主張,並提出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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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nge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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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不同意,聲明異議,因他債權人或債務人有反對之陳述,致異議未終結者,由聲明異議人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的訴訟。以下是有關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詳細資訊:
  1. 訴訟範圍:分配表異議之訴僅限於對分配表所列金額之計算及分配次序有不同意者。
  2. 提起訴訟: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可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3. 其他訴訟情形:如果異議人已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則不需要再次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
  4. 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能以特定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5. 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6. 分配表異議之訴的期限:異議人在第四十條之一有反對陳述之情形下,自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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