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分配

Guest
指債權人為受償其債權,而聲請加入強制執行所得之分配程序的行為。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

參與分配之要件,包括:
  • 債權人必須有金錢債權。
  • 債權人必須有執行名義。
  • 債權人必須在標的物拍賣或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請之。
逾期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

參與分配之流程,如下:
  1. 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參與分配。
  2. 執行法院審查後,作成分配表。
  3. 分配表送達各債權人。
  4. 債權人於分配期日領取分配款項。
參與分配之效力,在於使債權人得依其債權額數,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之款項。

參與分配之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之權利,使所有債權人均能就債務人之財產獲得公平之清償。

參與分配之例子,包括:
  • 債權人A向債務人B借款新台幣100萬元,並有執行名義。
  • 債權人B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B之財產。
  • 債權人C亦向債務人B借款新台幣50萬元,並有執行名義。
  • 債權人C於拍賣或變賣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請參與分配。
  • 執行法院審查後,作成分配表,分配給債權人A新台幣75萬元,分配給債權人C新台幣25萬元。
因此,參與分配是債權人受償債權的重要途徑。
 
E

Emmy

Guest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在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其他債權人向法院聲明,要求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平均受償的程序。以下是關於參與分配的相關事項和注意事項:
  1. 聲請參與分配的時點:債權人應在強制執行程序標的物拍賣或變賣終結前一天,或在分配表作成前一天,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逾期聲明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只能就債權人受償餘額進行清償。
  2. 注意事項:
    • 如果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抵押權,不論抵押債權是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聲明參與分配。
    • 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的費用,可以優先受償。但必須是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費用才能優先受償,而執行名義的費用則不在優先受清償之列。
    • 接收執行法院的分配表後,應再次核對分配表的記載是否正確。如果對分配表中各債權人的債權或分配金額有異議,應在指定的分配期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如果法院更正分配表後,債務人和其他債權人在更正分配表送達後3天內未提出反對,則視為同意按照更正分配表進行分配。
 
留言

桃園iPhone維修淡水裝潢統包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