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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債權人為受償其債權,而聲請加入強制執行所得之分配程序的行為。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
參與分配之要件,包括:
參與分配之流程,如下:
參與分配之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之權利,使所有債權人均能就債務人之財產獲得公平之清償。
參與分配之例子,包括: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
參與分配之要件,包括:
- 債權人必須有金錢債權。
- 債權人必須有執行名義。
- 債權人必須在標的物拍賣或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請之。
參與分配之流程,如下:
- 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參與分配。
- 執行法院審查後,作成分配表。
- 分配表送達各債權人。
- 債權人於分配期日領取分配款項。
參與分配之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之權利,使所有債權人均能就債務人之財產獲得公平之清償。
參與分配之例子,包括:
- 債權人A向債務人B借款新台幣100萬元,並有執行名義。
- 債權人B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B之財產。
- 債權人C亦向債務人B借款新台幣50萬元,並有執行名義。
- 債權人C於拍賣或變賣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請參與分配。
- 執行法院審查後,作成分配表,分配給債權人A新台幣75萬元,分配給債權人C新台幣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