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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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某項行為或不行為,認為違法或不當,而向法院提出的請求。

聲明異議的法律依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528條、行政執行法第113條、勞動事件法第108條等。

聲明異議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 對執行命令的異議: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法院所發出的執行命令,認為違法或不當,而向法院提出的請求。
  • 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法院所為的執行行為,認為違法或不當,而向法院提出的請求。
  • 對執行裁定之異議: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法院所為的執行裁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而向法院提出的請求。
聲明異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 提出異議:聲明異議人應以書狀向法院提出異議,並應載明異議之理由。
  • 裁定: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狀後三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 審理:法院受理異議後,應進行審理,並應於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聲明異議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幾點:
  • 停止執行:聲明異議的裁定,有停止執行的效力。
  • 不影響其他權利:聲明異議的裁定,不影響其他權利的存在或行使。
聲明異議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救濟制度,是保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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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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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的命令、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的執行方法、程序違法或不當,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請求救濟的方法。聲明異議可以分為聲請和聲明兩種形式。
  1. 聲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執行機關進行一定的行為或不進行一定的行為。這是一種積極的執行救濟方法。例如,當事人可以聲請執行機關在休息日實施查封,以應對急迫情況。
  2. 聲明異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機關已經進行的行為或不進行的行為表示不同意,並請求變更或撤銷。這是一種消極的執行救濟方法。例如,當執行法院對債務人及其家屬的衣物進行查封時,債務人可以聲明異議,要求取消查封。
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程序中存在違法或不當的情況,他們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以獲得相應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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