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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某項行為或不行為,認為違法或不當,而向法院提出的請求。
聲明異議的法律依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528條、行政執行法第113條、勞動事件法第108條等。
聲明異議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聲明異議的法律依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528條、行政執行法第113條、勞動事件法第108條等。
聲明異議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 對執行命令的異議: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法院所發出的執行命令,認為違法或不當,而向法院提出的請求。
- 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法院所為的執行行為,認為違法或不當,而向法院提出的請求。
- 對執行裁定之異議: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法院所為的執行裁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而向法院提出的請求。
- 提出異議:聲明異議人應以書狀向法院提出異議,並應載明異議之理由。
- 裁定: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狀後三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 審理:法院受理異議後,應進行審理,並應於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 停止執行:聲明異議的裁定,有停止執行的效力。
- 不影響其他權利:聲明異議的裁定,不影響其他權利的存在或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