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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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債權人請求法院在訴訟確定前,對債務人之財產或請求權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保全措施,以擔保債權之實現。假處分是民事訴訟保全制度之一,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脫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確保債權人之債權得以實現。

假處分的要件包括:
  • 請求權之存在:債權人必須有請求權,且該請求權必須是可以透過訴訟程序來實現的。
  • 請求權之可實現性:債權人必須有實現請求權之可能性。
  • 急迫之必要性:債務人有脫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之虞,導致債權人之債權難以實現。
假處分的程序包括:
  • 聲請:債權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並應提供擔保金。
  • 裁定: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假處分之要件,將裁定准許假處分。
  • 執行:法院將裁定送達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將依裁定進行保全措施。
假處分的效力是暫時的,在訴訟確定後,法院將依訴訟判決結果,決定是否維持假處分。如果訴訟判決結果是駁回債權人之請求,則法院將裁定撤銷假處分,並返還擔保金。

假處分的效力與實體判決的效力不同,假處分只是一種保全措施,並不能對債務人產生實體上的影響。如果訴訟判決結果是駁回債權人之請求,則假處分將被撤銷,債務人原有的財產或請求權也將得以恢復。

假處分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訴訟保全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債務人脫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確保債權人之債權得以實現。

假處分與假扣押的區別

假處分與假扣押都是民事訴訟保全制度中常用的措施,但兩者存在以下區別:
  • 適用對象不同:假扣押適用於債權人之請求權,而假處分適用於債權人之請求權或財產。
  • 保全措施不同:假扣押的保全措施是查封、扣押,而假處分的保全措施是一定行為或不行為。
  • 效力不同:假扣押的效力是暫時的,在訴訟確定後,法院將依訴訟判決結果,決定是否維持假扣押;而假處分的效力也是暫時的,但在訴訟確定後,法院將依訴訟判決結果,決定是否維持假處分,但假處分裁定所禁止之行為,債務人不得再為之,即使訴訟判決結果是駁回債權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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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al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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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先為保全對債務人屬於金錢以外之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程序,以防止該請求的現狀被變更,確保日後債權人的請求可以獲得滿足。

例如:甲向乙購買房地, 二人共同簽訂買賣契約後,乙因見房價不斷走高,想改賣給其他人,遲遲不肯依約定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給甲。此時甲除了起訴請求乙履行契約外,為了避免乙在訴訟期間將房地移轉給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命乙在訴訟終結前不得將該房地移轉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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