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什麼時候該申報?

Guest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因此,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納稅義務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如果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稽徵機關會依法催告申報。納稅義務人仍未申報,稽徵機關會依法處罰。

以下是遺產稅申報的具體步驟:
  1. 準備申報資料: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 遺產清單
    • 繼承人名單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填寫申報書:
    • 遺產稅申報書
    • 遺產稅附表
  3. 向稽徵機關申報:
    • 親自到稽徵機關申報
    • 郵寄申報
    • 電子申報
  4. 繳納稅款:
    • 一次繳納
    • 分期繳納
如果您有遺產稅申報的問題,可以諮詢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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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yna

Guest
1.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無法在延長期限內申報時,可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2.如果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申報期限應從法院判決宣告死亡那天起算。

3.由法院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者,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上開期間內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其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4.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應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

5.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2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6.大陸地區繼承人於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前,如取得在臺戶籍成為臺灣地區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

7.香港居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8.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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