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請求剩餘財產的分配?

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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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夫妻最常採用的「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結婚前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個人,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配;結婚以後取得的財產,必須先扣除結婚後所欠的債務,如果還有剩餘,法律上就叫做「剩餘財產」。

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要求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分配價值差額的一半給他,這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不過,在計算個人婚後財產的時候,有些是可以不算進去的,例如無償取得的財產(包括個人繼承得來的財產、別人贈送的財產)以及精神賠償金,這些都和婚後夫妻分工合作協力無關,法律特別規定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享。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設計的目的就是認為夫妻結婚後有人主外,有人主內,彼此分工合作,對婚姻期間創造出來的成果理應雙方共享,對沒有經濟能力的家庭主婦(夫)的保障尤其重要。畢竟主婦(夫)對家庭奉獻了無數心力,就算沒有出去賺錢,家中財富的累積她(他)也有一半功勞。

值得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非專為女性而設計,它是夫妻雙方都可以享有的權利。

如果妻子收入比丈夫高也是必須拿出來與丈夫平均分配的。

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是有時間限制的,夫妻之一方必須在知道對方剩餘財產有差額的2年內,以及最遲在離婚後的5年內要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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