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
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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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16-2條 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1.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 第1119條 扶養程序
1.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所以夫妻經裁判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仍有負擔義務,其程度須應按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計算
1.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 第1119條 扶養程序
1.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所以夫妻經裁判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仍有負擔義務,其程度須應按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