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995條 結婚之撤銷(不能人道) 1.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婚後發現對方有性功能障礙,且該性功能障礙是不能醫治時,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需要在知道該疾病之後三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