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偵訊時間是幾點?

依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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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了夜間停止詢問的原則,即警方原則上不可以在夜間進行詢問。

夜間的定義是指「日出前、日沒後」,即晚上11點至隔天上午8點這段時間。

夜間停止詢問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法官和檢察官,他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在夜間訊問被告。

因此,夜間偵訊時間為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在這個時間段內,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得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訊。

不過,有下列情形者,仍得於夜間偵訊:
  •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此外,如果被告要求立即偵訊,也應即時為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得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故受訊問人於夜間得拒絕接受訊問,偵察機關不得強迫,以維陳述之任意與正確性。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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