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取財罪

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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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術,是指足以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行為之不實表示或有意圖使人誤信之行為。例如,以虛偽的有價證券或物品為抵押取得他人財物,或以虛假的投資機會使他人投資。

財物,是指一切有體物及無體物,包括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動產、債權、智慧財產權等。

處罰,詐欺取財罪的處罰,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注意事項
詐欺取財罪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 行為人必須具有詐取他人財物的故意。
  • 行為人必須使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行為。
  • 被害人因詐術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行為,並因此遭受財產損失。
類型
詐欺取財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 普通詐欺:指不以特定對象為對象的詐欺行為。
  • 特定詐欺:指以特定對象為對象的詐欺行為,例如以公務員或公務機關的名義進行詐欺。
  • 電信詐欺:指利用電信設備進行詐欺的行為,例如以電話、網路、簡訊等方式進行詐騙。
  • 信用卡詐欺:指利用信用卡進行詐欺的行為,例如偽造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消費。
防範
為了防範詐欺取財罪,民眾應注意以下事項:
  • 不輕信陌生人的電話、簡訊或網路訊息。
  • 不隨意提供個人資料或財產資訊。
  • 對於不合理的投資機會或理財產品,應保持警惕。
  • 對於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應選擇信譽良好的業者。
舉例
甲以自己是某知名企業的員工為由,向乙謊稱該企業正在舉辦抽獎活動,乙信以為真,並將自己的銀行帳戶資訊提供給甲。甲利用乙的帳戶資訊,將乙的存款轉入自己的帳戶。此時,甲的行為就構成了詐欺取財罪。
 
L

Lauria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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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不法所有,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影響他人對事實的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認知,並進而同意處分財產,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獲有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財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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