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
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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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犯是指在犯罪行為中,有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參與並朝向同一目標進行犯罪的情況。在刑法中,聚合犯是共同正犯的一種形式,其行為人在犯罪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並根據其行為的不同承擔不同的刑責。
聚合犯的典型例子是刑法中的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此罪名適用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等特定區域,聚集三人以上,對特定或不特定的人或物實施強姦脅迫的行為。根據個人參與犯罪的不同方式,可以分為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的人,並根據其不同的行為承擔不同的刑罰。
聚合犯的行為特徵是在多數人群掩飾下各自犯罪,其人數往往無法立即辨認,且各行為人彼此未必認識,也不以互有犯意聯繫為必要。因此,在屬於個人法益犯罪的聚眾鬥毆罪中,即使在場助勢的人與實施傷害的行為人間無關係,且難以確定是幫助何人時,仍應視為該罪。
聚合犯的行為人在犯罪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並根據行為的不同承擔不同的刑責。因此,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的人本身俱有獨自的不法內涵,只對自己實施的行為負責,不能再將他人的行為視為自己的行為。
聚合犯屬於抽象危險犯,其行為的不法基礎在於對聚眾參與的行為。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行為人只要造成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的危險,能區別何人為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的人即可。對於該罪的懲罰,雖然根據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的人的輕重不同而有不同的刑罰,但所成立的犯罪仍然是同一罪名,各行為人都必須有犯罪的意思。
聚合犯與一般的任意共犯不同之處在於,共同正犯的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的犯罪目的,因此其所實施的行為不僅對自己實施的行為負責,而且在犯意聯繫的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的行為也應共同負責。而聚眾施強姦脅迫罪的行為人在犯罪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並根據行為的不同承擔不同的刑責。
聚合犯的典型例子是刑法中的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此罪名適用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等特定區域,聚集三人以上,對特定或不特定的人或物實施強姦脅迫的行為。根據個人參與犯罪的不同方式,可以分為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的人,並根據其不同的行為承擔不同的刑罰。
聚合犯的行為特徵是在多數人群掩飾下各自犯罪,其人數往往無法立即辨認,且各行為人彼此未必認識,也不以互有犯意聯繫為必要。因此,在屬於個人法益犯罪的聚眾鬥毆罪中,即使在場助勢的人與實施傷害的行為人間無關係,且難以確定是幫助何人時,仍應視為該罪。
聚合犯的行為人在犯罪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並根據行為的不同承擔不同的刑責。因此,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的人本身俱有獨自的不法內涵,只對自己實施的行為負責,不能再將他人的行為視為自己的行為。
聚合犯屬於抽象危險犯,其行為的不法基礎在於對聚眾參與的行為。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行為人只要造成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的危險,能區別何人為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的人即可。對於該罪的懲罰,雖然根據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的人的輕重不同而有不同的刑罰,但所成立的犯罪仍然是同一罪名,各行為人都必須有犯罪的意思。
聚合犯與一般的任意共犯不同之處在於,共同正犯的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的犯罪目的,因此其所實施的行為不僅對自己實施的行為負責,而且在犯意聯繫的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的行為也應共同負責。而聚眾施強姦脅迫罪的行為人在犯罪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並根據行為的不同承擔不同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