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

Guest
在法律上,猥褻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猥褻行為在台灣法律上主要有兩種:
  • 公然猥褻罪: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眾得共見共聞之場所,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猥褻物品罪:指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猥褻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 猥褻行為:指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行為,包括露出性器官、做出性暗示的動作、或發出性暗示的言語等。
  •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眾得共見共聞之場所:指任何人皆可自由出入或共見共聞的地方,例如公園、街道、商場、捷運車廂等。
  • 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指一般人對該行為感到羞恥或厭惡。
  • 有礙於社會風化:指該行為會對社會的道德觀念產生負面影響。
 
I

Ida

Guest
猥褻是未經對方同意下妨礙或冒犯他人,並引起對方感到羞恥、厭惡感、褻瀆的、噁心的行為,比如摸屁股和襲胸等。猥褻的判定標準各地民情不一,若男性向女性獻吻,在西方世界可能屬於社交禮儀,但在其他地方則可能被視為強吻。

意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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