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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猥褻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猥褻行為在台灣法律上主要有兩種:
猥褻行為在台灣法律上主要有兩種:
- 公然猥褻罪: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眾得共見共聞之場所,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猥褻物品罪:指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猥褻行為:指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行為,包括露出性器官、做出性暗示的動作、或發出性暗示的言語等。
-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眾得共見共聞之場所:指任何人皆可自由出入或共見共聞的地方,例如公園、街道、商場、捷運車廂等。
- 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指一般人對該行為感到羞恥或厭惡。
- 有礙於社會風化:指該行為會對社會的道德觀念產生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