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誘罪

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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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誘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而使其處於自己或他人的控制之下的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必須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教育人員、其他對未成年人有監督權之人或其他對未成年人有影響力之人。
  • 行為人必須以非法手段,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 行為人必須使未成年人處於自己或他人的控制之下。
略誘罪的量刑如下: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略誘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略誘罪的追訴權期間為二十年。

略誘罪的處罰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身心發展。未成年人由於年齡、智力等因素,容易受到他人的引誘、威脅或欺騙而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從而導致其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身心發展受到危害。略誘罪的處罰可以有效地震懾和打擊犯罪分子,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以下是一些略誘罪的典型案例:
  • 甲是乙的監護人,甲以威脅乙的家人為由,強迫乙離家出走,並將乙帶到外地,從事違法活動。甲的行為構成略誘罪。
  • 丙是未成年人丁的網友,丙以戀愛為由,騙取丁的感情,並將丁騙到外地同居。丙的行為構成略誘罪。

所謂的「略誘」原則上是指違反被誘人的意思而加以誘拐(如: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方式),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惟被誘人如係未滿16歲之兒童或少年,法律上認為此等年紀的兒少無從認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行為人縱以和平之手段誘使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仍應成立準略誘罪。

刑法第241條規定:「 I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IV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罪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解釋上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出於惡意之私圖,對於未滿二十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手段而將被誘人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脫離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仍不當然排除略誘罪之適用(最高法院27年非字第16號、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意旨參照)。

舉例而言,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雖都享有親權,但一方對於未滿16歲之子女,縱未施以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然意圖使該子女脫離他方親權之行使,擅自移送出境,長期阻隔他方探視及監護,將子女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的情形,顯已以自己之行為侵害他方監督權之行使,並使未成年子女無從獲得雙親照顧扶養及身心正常發展,實務上亦認為觸犯了準略誘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第3993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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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誘」:得到被誘人同意,讓被誘人脫離家庭
和誘是指用和平的手段得到被誘拐人同意,讓被誘拐人脫離家庭的行為。最常見的狀況是情侶私奔(其中一方未成年或已有配偶);至於誘拐少年離家加入幫派,這樣的行為可能會符合和誘的概念,但實際上會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來處罰。

「略誘」:以強暴脅迫的方式讓被誘人脫離家庭,或誘拐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
而略誘行為,按照法院實務與學說的看法,是採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的方式,讓被誘人受到行為人的支配。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是對未滿16歲的人作誘拐行為,因為未滿16歲的人的認知能力與智識有所不足,為了保護未滿16歲的人,不論有沒有得到同意,誘拐未滿16歲的人會一律成立略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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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ko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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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誘罪基本上原則是保護 : 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權
所謂的「略誘」原則上是指違反被誘人的意思而加以誘拐(如: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方式),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惟被誘人如係未滿16歲之兒童或少年,法律上認為此等年紀的兒少無從認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行為人縱以和平之手段誘使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仍應成立準略誘罪。

其要件大概如下
1.需被誘人是16以上的未成年人;或未滿16歲之人;
2.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
3.若是未滿16歲的人,縱使經其同意離家,也構成略誘罪。


刑法第241條 略誘罪
1.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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