穎
穎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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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15-1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
-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 無故:這指的是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如果偷看對話紀錄的行為沒有正當目的或理由不正當,可能會被視為無故。
- 非公開活動:妨害秘密罪所稱的非公開活動,應兼具主觀與客觀兩種層面的內涵。活動者在主觀上具有隱密性的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來確保活動的隱密性,使一般人都能認同活動者在主觀上具有隱密性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