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LINE等通訊對話紀錄算妨害秘密罪嗎?

穎宗

Guest
根據刑法第315-1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根據這些規定,偷看LINE等通訊對話紀錄可能被視為妨害秘密罪的行為,特別是當對話內容屬於他人的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時。然而,是否觸犯妨害秘密罪還需要考慮以下要件:
  1. 無故:這指的是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如果偷看對話紀錄的行為沒有正當目的或理由不正當,可能會被視為無故。
  2. 非公開活動:妨害秘密罪所稱的非公開活動,應兼具主觀與客觀兩種層面的內涵。活動者在主觀上具有隱密性的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來確保活動的隱密性,使一般人都能認同活動者在主觀上具有隱密性的期待。
因此,如果偷看LINE等通訊對話紀錄的行為符合上述要件,可能會被視為妨害秘密罪。然而,具體的判斷還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和法官的判斷。
 
M

Mireya

Guest
答案是有可能。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因此,如果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工具或設備,例如手機、電腦等,窺視、竊聽他人在LINE等通訊軟體上的對話紀錄,即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不過,如果行為人有正當理由,例如為了蒐證舉發他人犯罪,則可能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例如,配偶一方發現另一方外遇,為了蒐證向法院聲請調閱對方LINE對話紀錄,則可能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此外,如果行為人僅是偶然看到他人在LINE等通訊軟體上的對話紀錄,例如在他人手機或電腦上看到,則可能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例如,朋友在使用手機時,不小心看到朋友的LINE對話紀錄,則可能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總而言之,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需視個案情況而定。如果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窺視、竊聽他人在LINE等通訊軟體上的對話紀錄,則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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