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
威
Guest
搶奪罪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第325條)
依照實務見解,行為人必須要有不法得財的意思,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用不法之腕力公然地掠取財物,將該財物自財物持有者的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持有。
以使用暴力乘人不備,不及抗拒而掠取(此處要注意是不及抗拒,還不到讓人不能抗拒),舉例來說,今天騎車在路上,看到被害人背著名牌包,便騎上前迅速將包拿走,此處的當事者知道當下知道自己被搶了,但是來不及抵抗。
刑法 第 325 條 搶奪罪
依照實務見解,行為人必須要有不法得財的意思,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用不法之腕力公然地掠取財物,將該財物自財物持有者的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持有。
以使用暴力乘人不備,不及抗拒而掠取(此處要注意是不及抗拒,還不到讓人不能抗拒),舉例來說,今天騎車在路上,看到被害人背著名牌包,便騎上前迅速將包拿走,此處的當事者知道當下知道自己被搶了,但是來不及抵抗。
刑法 第 325 條 搶奪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