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
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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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 4 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商標之國際條約或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基本上在國內註冊的商標只能在國內使用,如果想在國外使用,建議還是當國重新申請註冊,以保護自身的權益。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商標之國際條約或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基本上在國內註冊的商標只能在國內使用,如果想在國外使用,建議還是當國重新申請註冊,以保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