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設立目的?

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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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民、刑事案件停止訴訟之延滯,加速解決訴訟紛爭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之前,各法院設智慧財產專股或專庭,無法同時審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且案件散置各法院,又因法官職務時有異動,不易累積審判經驗,裁判見解容易歧異,無法提升審判效能。

智慧財產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集中由智慧財產專業法院管轄,依智慧財產案件特性,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特別規定,審理法未規定者,仍分 別適用民、刑事與行政訴訟法,訴訟程序各有依循。

二、累積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經驗,達成法官專業化需求
設立智慧財產專業法院,培訓兼具法律及科技知識的專業法官,並配置適當的技術專家,協助法官精確判斷技術問題。
技術審查官的來源,除編制內員額外,尚有聘用及借調管道,可保持技術審查官進用的彈性。

三、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設立智慧財產專業法院,提供知識產業即時有效的保障,具有提升國家競爭力及促進經濟發展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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