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訊時有哪些權利?

家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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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其親人均可隨時聘任律師到場維護權益,律師未到時可以保持緘默拒絕陳述〈刑事訴訟法第27條〉。
2.我要委任律師陪同接受訊問。
3.為避免夜間疲勞偵訊,您可以拒絕在日落後日出前接受訊問〈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
4.偵訊筆錄一定要逐字審閱,確實符合自己陳述內容再行簽名或捺指印。
5.接受偵訊應要求全程錄音,以便留下完整紀錄〈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
6.若遭刑求等不法取供,應向接訊之單位,如檢察官表明,如有必要並應請求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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