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的物品屬於恐嚇不當得利的財產嗎?

Guest
刑法第344條規定,恐嚇不當得利罪係指:「以恐嚇使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或使人不為自己或第三人之法定行為,而取得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財產」係指可用貨幣衡量之一切有價物,包括動產、不動產、權利、利益等。因此,非法的物品,例如毒品、槍械、偽鈔等,也屬於恐嚇不當得利罪之財產。

不過,如果非法的物品已經被沒收或銷毀,則不能作為恐嚇不當得利罪之財產。例如,A 以恐嚇 B 取得毒品,但毒品後來被警方查獲並銷毀,則 A 就不能因取得毒品而成立恐嚇不當得利罪。

此外,如果非法的物品是被用來威脅他人,但最後並未取得財產,則也不能作為恐嚇不當得利罪之財產。例如,A 以恐嚇 B 要求 B 將財產交出來,但 B 拒絕,A 最後也沒有取得財產,則 A 就不能因恐嚇 B 而成立恐嚇不當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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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dra

Guest
行為人以恐嚇取財為目標,並且該財產是他人先前因其他刑事犯罪所取得的贓物或違禁品,則構成恐嚇取財罪。實務上,「財產」的定義包括任何具有經濟交換價值的物品或利益,因此刑法第346條的規定也包含非法的物品,如贓物或違禁品。

總結:
  • 非法的物品屬於恐嚇不當得利的財產。
  • 刑法第346條的規定包含贓物或違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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