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的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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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的要件,依據刑法第305條規定,如下:
  • 行為人:必須是自然人。
  • 客觀要件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 致生危害於安全。
  • 主觀要件
    • 故意。
    • 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為目的。
具體而言,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以下幾點: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恐嚇罪的客觀要件,在於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所謂「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係指足以使被害人產生身心畏懼之行為或言語。例如,恐嚇被害人「我要殺了你」、「我要打斷你的腿」、「我要把你的名譽搞臭」、「我要把你的財產搶走」等,均可能構成恐嚇罪。
  • 致生危害於安全
恐嚇罪的客觀要件,還須致生危害於安全。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行為人之恐嚇行為,足以使被害人產生身心畏懼,致其不敢行使或行使自由之行為。例如,行為人恐嚇被害人「我要殺了你,你敢報警嗎?」,被害人因此不敢報警,則行為人之恐嚇行為,即已致生危害於被害人之安全。
  • 故意
恐嚇罪的主觀要件,在於行為人有故意。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之違法性,而仍故意為之。例如,行為人明知其恐嚇被害人之行為,可能會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仍故意為之,則行為人即具有故意。
  • 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為目的
恐嚇罪的主觀要件,還須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為目的。所謂「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為目的」,係指行為人之恐嚇行為,係為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例如,行為人恐嚇被害人「我要殺了你」,係為了使被害人聽命於其,則行為人之恐嚇行為,即具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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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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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行為:
恐嚇罪是指以言語、文字或舉動使他人感到恐懼並影響其想法和行為的行為。恐嚇可以是口頭表達、文字或行為上的威脅,例如使用球棒、刀械等。

加害對象:
恐嚇行為必須針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重要利益。恐嚇的內容不需要詳細或具體,只要在語意上或行為上是要恐嚇或危害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即可。

危害安全:
恐嚇行為必須導致被害人感到不安全。被害人在接收到恐嚇通知後,心生畏懼並感到不安全即可成立恐嚇罪,不需要實際發生危害。

故意與意圖:
恐嚇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具備恐嚇的故意和意圖。行為人對於恐嚇的內容必須有所認知,即具備恐嚇的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恐嚇罪的要件可能會因不同的司法解釋和個案事實而有所變化。因此,在具體情況下,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判斷。

刑法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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