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還手會成立傷害罪嗎?

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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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59條規定,傷害罪是指「故意對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加以傷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互毆還手,如果是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必要,則不成立傷害罪。例如,甲被乙無故毆打,甲為保護自己,而還手毆打乙,則甲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成立傷害罪。

如果互毆還手,是出於報復或其他非正當目的,則可能成立傷害罪。例如,甲和乙因口角而互毆,甲為報復乙,而故意毆打乙致其受傷,則甲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可能成立傷害罪。

在互毆還手案件中,法院在認定是否成立傷害罪時,會考量以下因素:
  • 互毆的起因。
  • 互毆的過程。
  • 互毆的結果。
  • 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例如,如果互毆的起因是被害人無故毆打行為人,且行為人只是在防衛自己或他人的必要範圍內還手,則行為人可能不成立傷害罪。如果互毆的起因是行為人故意挑釁被害人,且行為人故意毆打被害人致其受傷,則行為人可能成立傷害罪。

刑法 第 23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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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的定義:
互毆是指鬥毆雙方都具有毆打、傷害對方的故意,並在此意圖支配下積極實施侵害對方的行為。互毆一般可區分為相約型互毆與突髮型互毆。
相約型互毆:
相約型互毆是指雙方事前約定互相鬥毆的時間、地點,雙方其實都放棄了法律對各自的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正當防衛的成立是不被承認的。

突發型互毆:
突發型互毆是指因民間糾紛、生活瑣事、口角爭吵等原因,雙方突然進行相互攻擊,沒有事前約定。在突髮型互毆中,如果一方先動手,另一方的反擊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防衛性質。因此,突髮型互毆中的還手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相關法律條文:
互毆案件可能涉及的治安違法或刑事犯罪的相關法條包括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違法行為、尋薦滋事違法行為、故意傷害罪和尋藐滋事罪等。

綜上所述,互毆還手是否成立傷害罪取決於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在相約型互毆中,正當防衛的成立是不被承認的。而在突髮型互毆中,如果一方先動手,另一方的反擊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防衛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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