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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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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59條規定,傷害罪是指「故意對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加以傷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互毆還手,如果是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必要,則不成立傷害罪。例如,甲被乙無故毆打,甲為保護自己,而還手毆打乙,則甲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成立傷害罪。
如果互毆還手,是出於報復或其他非正當目的,則可能成立傷害罪。例如,甲和乙因口角而互毆,甲為報復乙,而故意毆打乙致其受傷,則甲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可能成立傷害罪。
在互毆還手案件中,法院在認定是否成立傷害罪時,會考量以下因素:
刑法 第 23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毆還手,如果是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必要,則不成立傷害罪。例如,甲被乙無故毆打,甲為保護自己,而還手毆打乙,則甲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成立傷害罪。
如果互毆還手,是出於報復或其他非正當目的,則可能成立傷害罪。例如,甲和乙因口角而互毆,甲為報復乙,而故意毆打乙致其受傷,則甲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可能成立傷害罪。
在互毆還手案件中,法院在認定是否成立傷害罪時,會考量以下因素:
- 互毆的起因。
- 互毆的過程。
- 互毆的結果。
- 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刑法 第 23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