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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未成年人犯傷害罪,原則上父母應連帶負擔賠償責任。但如果父母能證明其已盡到監督教育之責,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則可以主張免除賠償責任。
以下是父母可以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加害人並得要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父母)連帶負責。
因此,未成年人犯傷害罪,原則上父母應連帶負擔賠償責任。但如果父母能證明其已盡到監督教育之責,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則可以主張免除賠償責任。
以下是父母可以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
- 未成年人已成年。
- 未成年人已結婚。
- 未成年人已獨立生活。
- 父母已盡到相當之監督教育。
- 損害係因未成年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加害人並得要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父母)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