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和過失傷害的分別?

Guest
故意和過失傷害的分別,主要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圖為區別。

故意傷害,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傷害,並且希望或放任他人受到傷害的行為。

過失傷害,是指行為人雖無傷害他人的故意,但因其違反了法律規定或一般注意義務,致使他人受到傷害的行為。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故意傷害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又如,A開車時不注意,撞傷了B。A的行為應構成過失傷害罪。

因此,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兩個要件:
  • 客觀要件:行為人實施了足以造成他人傷害的行為。
  • 主觀要件: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傷害,並且希望或放任他人受到傷害。
過失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兩個要件:
  • 客觀要件:行為人實施了足以造成他人傷害的行為。
  • 主觀要件:行為人雖無傷害他人的故意,但因其違反了法律規定或一般注意義務,致使他人受到傷害。
在實務上,故意傷害與過失傷害的認定,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
  •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主觀上傷害他人的傾向。
  • 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傷害。
  • 行為人是否採取了必要的注意措施,避免造成他人傷害。
例如,A與B發生口角,A心生憤怒,拿起一把刀刺傷B。A的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又如,A開車時,因疲勞駕駛,撞傷了路邊的B。A的行為應構成過失傷害罪。

刑法 第 13 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1.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 第 14 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1.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J

Juana

Guest
故意傷害和過失傷害是刑法中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它們在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注意義務上有所不同。

故意傷害是指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傷害情況發生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都可以被認定為故意傷害。

過失傷害則是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傷害情況發生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但因未注意而導致傷害情況發生,可以被認定為過失傷害。

總結來說,故意傷害是指行為人有意使傷害情況發生,而過失傷害是指行為人未注意而導致傷害情況發生。
 
留言

桃園iPhone維修淡水裝潢統包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