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告訴乃論嗎?

蓉詩

Guest
答案是「部分告訴乃論」。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是公務機關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則不須告訴,檢察官即可依職權起訴。

其他的違反個資法案件,則須經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受理。

因此,如果您認為您的個人資料遭到侵害,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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