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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公開在網路上的資料,可以蒐集,但也可能不能蒐集。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包括性取向)、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因此,凡是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自然人身分的資料,都屬於個人資料的保護範圍。如果公開在網路上的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自然人身分,則屬於個人資料。
不過,即使是公開在網路上的個人資料,也可能不能蒐集。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遵守合法、正當、必要及比例原則,並應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目的、方式、利用範圍及對當事人之權利。
因此,即使是公開在網路上的個人資料,如果蒐集、處理或利用的目的、方式或範圍不合法、不正當或不必要,則仍可能構成違反個資法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網路上公開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和電話號碼,則這些資料屬於公開的個人資料。不過,如果有人將這些資料用來進行詐騙或其他不法行為,則仍可能構成違反個資法的行為。
因此,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公開在網路上的個人資料時,仍應注意遵守個資法的規定,以免觸法。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包括性取向)、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因此,凡是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自然人身分的資料,都屬於個人資料的保護範圍。如果公開在網路上的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自然人身分,則屬於個人資料。
不過,即使是公開在網路上的個人資料,也可能不能蒐集。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遵守合法、正當、必要及比例原則,並應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目的、方式、利用範圍及對當事人之權利。
因此,即使是公開在網路上的個人資料,如果蒐集、處理或利用的目的、方式或範圍不合法、不正當或不必要,則仍可能構成違反個資法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網路上公開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和電話號碼,則這些資料屬於公開的個人資料。不過,如果有人將這些資料用來進行詐騙或其他不法行為,則仍可能構成違反個資法的行為。
因此,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公開在網路上的個人資料時,仍應注意遵守個資法的規定,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