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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刪除一切個資。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因此,員工離職後,勞雇關係消失,公司原先蒐集員工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已消失。因此,員工可以依據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要求公司刪除其個人資料。
不過,公司可能會基於以下理由,拒絕員工的請求:
如果員工希望公司刪除其一切個資,應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請求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因此,員工離職後,勞雇關係消失,公司原先蒐集員工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已消失。因此,員工可以依據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要求公司刪除其個人資料。
不過,公司可能會基於以下理由,拒絕員工的請求:
- 公司仍有法律或契約的義務,需保留員工的個人資料。例如,公司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條,應保留員工名卡至離職後5年。
- 公司基於安全或其他考量,需保留員工的個人資料。例如,公司為防止詐騙或其他不法行為,需保留員工的個人資料。
如果員工希望公司刪除其一切個資,應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請求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 員工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其他可辨識身分的資料。
- 員工要求公司刪除的個人資料的項目。
- 員工要求公司刪除個人資料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