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
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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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個人有權查詢、複製或請求提供已蒐集之個人資料。因此,公司不得無故拒絕個人提出的個資請求。
個資法第4條規定,個人有權查詢、複製或請求提供已蒐集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補充或更正。
個資法第33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於十五日內,依個人之請求,為查詢、複製或提供已蒐集之個人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個資法第4條規定,個人有權查詢、複製或請求提供已蒐集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補充或更正。
個資法第33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於十五日內,依個人之請求,為查詢、複製或提供已蒐集之個人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 違反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 查詢或複製之個人資料已逾保存期限。
- 涉及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 涉及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 涉及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 查詢或複製之個人資料已逾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