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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至5款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行為主要有以下三種:
具體來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行為包括以下幾類:
以下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等行為的規範內容: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 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具體來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行為包括以下幾類:
- 個人資料檔案之建立、使用、修改、刪除或銷毀等行為。
- 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傳輸、交互運用等行為。
- 個人資料之提供、揭露、轉讓、公開或其他方式之利用等行為。
以下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等行為的規範內容:
- 蒐集:個人資料的蒐集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及比例原則,並應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目的、方式、利用範圍及對當事人之權利。
- 處理:個人資料的處理應遵循安全、正確及完整原則,並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或滅失。
- 利用:個人資料的利用應遵循合法、正當及必要原則,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