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
筑
Guest
再議期間,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原審判決不服,向原審法院提出再議之期間。
再議制度,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防止原審判決因錯誤或不當而造成不公正的結果。
再議期間,依據臺灣的《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原審判決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但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對於原審判決之有罪判決,得聲請再議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為被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再議期間,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為判決送達後七日內。
再議之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之合議庭審理。
再議之結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審判決應予撤銷:
再議之裁定,不得再為再議。
再議制度,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防止原審判決因錯誤或不當而造成不公正的結果。
再議期間,依據臺灣的《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原審判決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但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對於原審判決之有罪判決,得聲請再議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為被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再議期間,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為判決送達後七日內。
再議之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之合議庭審理。
再議之結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審判決應予撤銷:
- 原審判決違背法令。
- 原審判決事實不清、理由不備。
再議之裁定,不得再為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