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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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期間,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原審判決不服,向原審法院提出再議之期間。

再議制度,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防止原審判決因錯誤或不當而造成不公正的結果。

再議期間,依據臺灣的《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原審判決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但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對於原審判決之有罪判決,得聲請再議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為被告、告訴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再議期間,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為判決送達後七日內。

再議之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之合議庭審理。

再議之結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審判決應予撤銷:
  • 原審判決違背法令。
  • 原審判決事實不清、理由不備。
再議之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1條規定,應以裁定為之,並通知聲請人。

再議之裁定,不得再為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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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ed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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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期間是指在特定法律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向相應的機關提出再次審議或申訴的權利。以下是關於再議期間的相關資訊:
  1. 刑事訴訟中的再議期間: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在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在十日內向原檢察官的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提出再議。
    • 不過,如果該處分曾經經告訴人同意,則不得再提出再議。
    •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不足而被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或者根據第253條之一作出緩起訴處分,如果沒有人可以提出再議,則原檢察官應根據職權直接將案件送交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進行再議。
  2. 再議期間的延長:
    • 根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為了保障告訴人和被告的救濟權,再議、上訴和補提上訴理由書的期間得到了延長。
    • 再議期間從原本的7日延長為10日。
    • 上訴期間從原本的10日延長為20日。
    • 補提上訴理由書的期間從原本的10日延長為20日。
綜上所述,再議期間是指在特定法律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向相應的機關提出再次審議或申訴的權利。在刑事訴訟中,告訴人在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在十日內提出再議。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延長了再議、上訴和補提上訴理由書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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