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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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期間是指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下,對於少年犯罪行為人進行保護處分的一段時間。根據台灣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保護管束的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

保護管束是少年保護官或適當機構或個人執行的一種措施。在執行保護管束期間,除了告知少年應遵守的事項外,還需要與少年保持常規接觸,注意其行動並隨時給予指示。同時,還需要對少年進行教育、醫療、職業謀求和環境改善等方面的相應輔導。

保護管束是少年保護處分的一部分,旨在教育和矯治少年犯罪行為人,預防再次犯罪。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保護處分還包括訓誡、安置輔導和感化教育等措施。這些措施的控制力由小到大排序為訓誡、安置輔導、保護管束和感化教育。

在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少年保護官將監督少年是否遵守法院指定的事項,並提供相應的輔導,以幫助少年重新適應社會。保護管束通常會搭配勞動服務進行,執行時間限制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保護管束的執行期間不得超過法定限制,並且在執行期間結束後,少年的保護處分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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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期間是指少年因觸犯少年法而被裁定保護管束時,應遵守的期間。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3條規定,保護管束的執行期間為2個月以上、2年以下,必要時可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2年。

保護管束期間的計算,自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之日起算。

保護管束期間內,少年應遵守以下事項:
  • 定期向少年保護官報到。
  • 配合少年保護官的輔導。
  • 遵守少年保護官所定之其他規定。
如果少年違反保護管束規定,少年保護官可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8條規定,採取以下措施:
  • 警告。
  • 限制少年的行動自由。
  • 要求少年接受輔導或治療。
  • 要求少年向少年保護官報告。
如果少年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情節重大,少年法庭可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0條規定,撤銷保護管束,並改為裁定少年入監執行。

保護管束期間的長短,由少年法庭根據少年的犯罪情節、人格特質、家庭環境、社會適應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而定。保護管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少年改過自新,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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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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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是指將被處分人交付特定人或機構加以管束並予以輔導。
刑法所規定的保護管束有兩種,一種是替代其他保安處分的保護管束(第92條),另一種是受緩刑或假釋者的保護管束(第93條)。
前者的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後者的保護管束期間為緩刑期間或假釋期間。


刑法 第 92 條
  1.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2.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刑法 第 93 條
  1.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2.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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