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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期間是指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的一段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的規定,緩起訴期間為1至3年[1]。在這段期間內,追訴權的時效停止進行,被害人也不得針對同一犯罪事實提起自訴。
緩起訴的要件如下:
緩起訴的要件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
緩起訴的要件如下:
- 犯罪類型:緩起訴制度僅適用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輕罪。
- 起訴權:緩起訴制度僅適用於由檢察官進行偵辦的公訴和告訴案件。
- 犯罪成立:緩起訴的前提是犯罪已經成立,被告一定是有罪的,只是檢察官考量實際情況,決定暫時延緩對被告犯罪行為的追訴[2]。
- 審酌條件:檢察官會審酌刑法第57條的各項規定,如犯罪行為人的品行、知識水準、生活環境、犯後態度是否良好等等,來判斷是否給予緩起訴處分。
- 緩起訴期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的規定,緩起訴期間為1至3年,只要在這段期間內沒有被撤銷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後就不會再被起訴了。
- 附條件緩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的規定,緩起訴處分可以附條件,被告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額給被害人或繳納罰金給國庫、在公益團體進行一定時數的勞動服務等等,只有當被告履行義務,檢察官才不會再撤銷緩起訴處分。
- 被告在緩起訴期間故意觸犯其他刑責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在受緩起訴處分之前,已經有其他犯罪行為,並在緩起訴期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 在緩起訴期間違反檢察官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課與被告的各項義務。
緩起訴的要件如下:
- 犯罪類型:緩起訴制度僅適用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輕罪。
- 起訴權:緩起訴制度僅適用於由檢察官進行偵辦的公訴和告訴案件。
- 犯罪成立:緩起訴的前提是犯罪行為已成立,被告被認定有罪,但檢察官考量實際情況,決定暫時延緩對被告犯罪行為的追訴。
- 審酌條件:檢察官會審酌犯罪行為人的品行、知識水準、生活環境、犯後態度是否良好等因素,來判斷是否給予緩起訴處分。
- 緩起訴期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緩起訴期間為1至3年,只要在這段期間內沒有被撤銷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後就不會再被起訴了。
- 附條件緩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的規定,緩起訴處分可以附條件,被告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額或繳納罰金、進行勞動服務等,只有當被告履行義務,檢察官才不會再撤銷緩起訴處分。
- 被告在緩起訴期間故意觸犯其他刑責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在受緩起訴處分之前,已經有其他犯罪行為,並在緩起訴期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 在緩起訴期間違反檢察官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課與被告的各項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