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期間

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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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期間是指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的一段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的規定,緩起訴期間為1至3年[1]。在這段期間內,追訴權的時效停止進行,被害人也不得針對同一犯罪事實提起自訴。

緩起訴的要件如下:
  1. 犯罪類型:緩起訴制度僅適用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輕罪。
  2. 起訴權:緩起訴制度僅適用於由檢察官進行偵辦的公訴和告訴案件。
  3. 犯罪成立:緩起訴的前提是犯罪已經成立,被告一定是有罪的,只是檢察官考量實際情況,決定暫時延緩對被告犯罪行為的追訴[2]。
  4. 審酌條件:檢察官會審酌刑法第57條的各項規定,如犯罪行為人的品行、知識水準、生活環境、犯後態度是否良好等等,來判斷是否給予緩起訴處分。
  5. 緩起訴期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的規定,緩起訴期間為1至3年,只要在這段期間內沒有被撤銷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後就不會再被起訴了。
  6. 附條件緩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的規定,緩起訴處分可以附條件,被告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額給被害人或繳納罰金給國庫、在公益團體進行一定時數的勞動服務等等,只有當被告履行義務,檢察官才不會再撤銷緩起訴處分。
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有以下情況發生,檢察官可以撤銷對被告的緩起訴處分,再次進行偵查或起訴:
  1. 被告在緩起訴期間故意觸犯其他刑責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2. 在受緩起訴處分之前,已經有其他犯罪行為,並在緩起訴期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 在緩起訴期間違反檢察官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課與被告的各項義務。
緩起訴處分不會留下前科緩起訴期間是指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的一段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的規定,緩起訴期間為1至3年。在這段期間內,追訴權的時效停止進行,被害人也不得針對同一犯罪事實提起自訴。

緩起訴的要件如下:
  1. 犯罪類型:緩起訴制度僅適用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輕罪。
  2. 起訴權:緩起訴制度僅適用於由檢察官進行偵辦的公訴和告訴案件。
  3. 犯罪成立:緩起訴的前提是犯罪行為已成立,被告被認定有罪,但檢察官考量實際情況,決定暫時延緩對被告犯罪行為的追訴。
  4. 審酌條件:檢察官會審酌犯罪行為人的品行、知識水準、生活環境、犯後態度是否良好等因素,來判斷是否給予緩起訴處分。
  5. 緩起訴期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緩起訴期間為1至3年,只要在這段期間內沒有被撤銷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後就不會再被起訴了。
  6. 附條件緩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的規定,緩起訴處分可以附條件,被告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額或繳納罰金、進行勞動服務等,只有當被告履行義務,檢察官才不會再撤銷緩起訴處分。
如果在緩起訴期間內有以下情況發生,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再次進行偵查或起訴:
  1. 被告在緩起訴期間故意觸犯其他刑責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2. 在受緩起訴處分之前,已經有其他犯罪行為,並在緩起訴期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 在緩起訴期間違反檢察官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課與被告的各項義務。
緩起訴處分不會留下前科紀錄,但司法機關的前案記錄表中仍然會有不起訴/緩起訴的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
  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2.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3.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4.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S

Sta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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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期間,是指檢察官對被告決定緩起訴後,至緩起訴期滿前,被告應遵守或履行的期間。緩起訴期間的規定,旨在促使被告改過自新,避免再次犯罪。

在台灣,緩起訴期間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緩起訴期間為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一至三年。
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以下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完成一定期間之勞動服務。
  • 遵守特定之禁止或遵守一定之命令。
被告如有違反緩起訴處分所定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緩起訴期間的規定,有利於促使被告改過自新,避免再次犯罪。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應當遵守或履行緩起訴處分所定事項,以免受到撤銷緩起訴處分而遭起訴的處分。

以下是緩起訴期間內被告應注意的事項:
  • 被告應遵守或履行緩起訴處分所定事項,不得違反。
  • 被告應如實向檢察官報告緩起訴期間內的情況。
  • 被告應配合檢察官的調查。
如果被告有任何疑問,可以向檢察官或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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