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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課期間是指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進行徵收或補徵的期限。稅捐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發現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捐而未繳納的,可以依法進行徵收或補徵。
根據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
核課期間的目的在於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並確保稅捐的徵收公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逾越核課期間後再行徵收或補徵稅捐,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核課期間已屆滿,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行徵收或補徵。
根據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核課期間的目的在於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並確保稅捐的徵收公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逾越核課期間後再行徵收或補徵稅捐,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核課期間已屆滿,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行徵收或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