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課期間

鈺婉

Guest
核課期間是指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進行徵收或補徵的期限。稅捐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發現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捐而未繳納的,可以依法進行徵收或補徵。

根據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核課期間的計算方式,一般為自稅捐所屬徵期屆滿的次日起算。例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徵期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如果納稅義務人在5月31日之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則稅捐稽徵機關在5月31日之後的5年內(即2024年5月31日之前),可以對納稅義務人進行徵收或補徵。

核課期間的目的在於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並確保稅捐的徵收公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逾越核課期間後再行徵收或補徵稅捐,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核課期間已屆滿,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再行徵收或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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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ena

Guest
核課期間,就是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行使核課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期間。

例如,我國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就不同情形分別定有5年或7年的核課期間。
在核課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核定應納稅額徵收稅捐,超過此期間就不得再行核課。
又倘若在核課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另發現尚有應徵收的稅捐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依法補徵稅捐或並予處罰。
如果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稅捐稽徵機關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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