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期間

Guest
民事訴訟法的第440條。民事上訴期限為20日,

上訴期間的計算:
上訴期間是從判決書送達時開始計算的。當事人必須在收到判決書後的20天內提起上訴。需要注意的是,上訴期間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如果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則期限將延長至下一個工作日。

送達判決書的方式:
根據台灣法律的規定,判決書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送達。如果當事人有同居人且該同居人具有明辨事理能力,則可以由同居人代收判決書。如果居住於有管理員代收信件的大廈,則由管理員受送達。此外,判決書也可以寄存在當地警局或郵局進行送達。如果當事人委任了律師,律師也可以接收判決書。

避免錯過上訴期間:
為了避免錯過上訴期間,建議在收到判決書後立即提起上訴。一旦錯過上訴期間,判決就會變成確定判決,無法再翻案。
 
M

Marion

Guest
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限制。民事事件的上訴期間為20日,從當事人收到判決隔一天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當事人在宣判或公告後,如果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訴。如果錯過期間,上訴就是不合法。當事人有無在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是以上訴狀到達法院的時間(不是以當事人寄出的時間),另外再加上在途期間計算。如果最後一天不是上班日,就順延到第一天上班日。

例如:住在新北市烏來區的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於106年6月12日宣判,甲於同年月16日收到判決書,則甲的上訴期間應該從收到判決的隔一天(106年6月17日)起算20日,故於同年7月6日屆滿,因為甲的住所與臺北地院不在同地,因此應再加上在途期間2日,甲必須在同年7月8日以前提起上訴,但因為同年月8日是星期六,因此上訴期間屆滿日順延到第一個上班日即同年月10日(星期一),換句話說,只要甲在同年月10日前,將上訴狀送達臺北地院,就可認為是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40 條
  1.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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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Felix

Guest
上訴期限是從判決書送達時開始計算,而不是從判決書發出或收到時計算。當然,一些人可能會想到,如果他們不在家或拒收判決書,那麼就沒有送達的問題了。

然而,法律規定,只要是與當事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明辨事理能力的同居人(不限於親屬),只要他們幫助收取相關訴訟文件,就會被視為送達。另外,如果當事人居住在由管理員代收信件的大廈,則管理員受到送達時即被視為送達。此外,如果沒有同居人或管理員幫助收取,還可以選擇寄存送達的方式,將文件放在當地警局或郵局,同樣也會被視為送達。最後,如果當事人委任了律師,除非當事人另外限制律師的收取權限,否則相關訴訟文件都會送達給律師,並且從律師收到時開始計算上訴期限。

此外,上訴期限不得扣除星期六、日或假日。換句話說,即使在這10日或20日的期限中遇到週末或假日,這些日子也會被計算在內,上訴期限不會延長。然而,如果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根據法院或相關機關是否休息來決定),則上訴期限會延後到次個工作日。

總結而言,如果您非常擔心錯過上訴期限,最好的辦法是在收到判決書後立即提起上訴。因為一旦錯過了上訴期限,判決就會變成確定,您將無法再改變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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