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
樺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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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只要駕駛人因肇事而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但卻未在現場處理,即構成肇事逃逸罪。
因此,即使肇事後無人受傷,但若駕駛人仍未在現場處理,即構成肇事逃逸罪。肇事逃逸罪的處罰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因此,肇事後無人受傷,但若駕駛人未依規定處置,例如未報警或未留下聯絡方式,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被處以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因此,即使肇事後無人受傷,但若駕駛人仍未在現場處理,即構成肇事逃逸罪。肇事逃逸罪的處罰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因此,肇事後無人受傷,但若駕駛人未依規定處置,例如未報警或未留下聯絡方式,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被處以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