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

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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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指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內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在中華民國刑法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為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有期徒刑的適用範圍很廣,包括以下情形:
  • 一般犯罪:例如,殺人罪、傷害罪、強盜罪、竊盜罪等。
  • 經濟犯罪:例如,貪污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等。
  • 毒品犯罪:例如,販毒罪、吸毒罪等。
  • 組織犯罪:例如,組織犯罪集團罪、恐怖活動罪等。
有期徒刑的執行方式有兩種:
  • 監禁:即將罪犯關押在監獄或其他監所內,接受改造。
  • 勞役:即將罪犯在監獄或其他監所內進行勞動,並將勞動所得作為抵銷其生活費用的一部分。
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方式為:
  • 二月以下的有期徒刑,以月計算。
  • 二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年計算。
  •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年計算,但不能超過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根據犯罪情節、悔改表現、對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減刑、假釋或赦免。

有期徒刑是一種重要的刑罰方法,可以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並預防犯罪。


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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