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期間

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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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或相關爭議程序中的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於計算法定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時,應扣除的期間。

例如:居住在臺北市的甲向臺北地方法院對居住在臺中市的乙提起返還借款之訴,乙如果敗訴而想要對判決提起上訴,其20日的上訴期間就應該扣除在途期間。也就是乙只要在收到判決後20日+N日(N為在途期間)內起訴,就不會超過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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