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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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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是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行使的存續期間,若權利人對該種權利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期間屆滿),該種權利就會歸於消滅,所消滅的權利多是形成權(如撤銷權)。除斥期間是自權利成立之日起算,自始固定不變,並沒有時效中斷或不完成的情形。
除斥期間的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儘早行使權利,以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例如,民法第245條規定,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即是規定債權人對受贈人的贈與權,有一年內撤銷的權利,若債權人超過一年不行使,該撤銷權即告消滅。
除斥期間的例子包括:
除斥期間的效力,是當權利人逾越除斥期間時,該權利即告消滅,不得再行行使。例如,債權人逾越一年的贈與撤銷期間,即不得再行撤銷贈與。
除斥期間的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儘早行使權利,以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例如,民法第245條規定,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即是規定債權人對受贈人的贈與權,有一年內撤銷的權利,若債權人超過一年不行使,該撤銷權即告消滅。
除斥期間的例子包括:
- 民法第245條: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民法第417條: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民法第451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知有解除權原因時起,六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行政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應自其作成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除斥期間的效力,是當權利人逾越除斥期間時,該權利即告消滅,不得再行行使。例如,債權人逾越一年的贈與撤銷期間,即不得再行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