瑋
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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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緩起訴是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其主要意義如下:
- 是指檢察官對於犯罪輕微且具有改過可能的被告,暫不起訴,而是附加一定條件,令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
- 如果被告於緩起訴期滿後,遵守了指定條件,檢察官即會撤銷對被告的刑事訴追。
- 常見的緩起訴條件包括訂立悔過書、社會勞動、接受輔導、緩起訴處分金等。
- 緩起訴制度適用於罪嫌輕微、證據不足或有酌量空間案件。
- 緩起訴使檢察官有不起訴的裁量權,避免因輕罪而須受完整訴訟程序之苦。
- 被告也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社會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 如果被告違反條件,檢察官將撤銷緩起訴,依法對被告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