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緩起訴

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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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緩起訴是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其主要意義如下:
  1. 是指檢察官對於犯罪輕微且具有改過可能的被告,暫不起訴,而是附加一定條件,令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
  2. 如果被告於緩起訴期滿後,遵守了指定條件,檢察官即會撤銷對被告的刑事訴追。
  3. 常見的緩起訴條件包括訂立悔過書、社會勞動、接受輔導、緩起訴處分金等。
  4. 緩起訴制度適用於罪嫌輕微、證據不足或有酌量空間案件。
  5. 緩起訴使檢察官有不起訴的裁量權,避免因輕罪而須受完整訴訟程序之苦。
  6. 被告也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社會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7. 如果被告違反條件,檢察官將撤銷緩起訴,依法對被告提起公訴。
總體來說,緩起訴是一種有益的訴追分流機制,但被告須遵守指定條件,以避免被提起公訴。
 

tw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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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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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要被告向被害人道歉、寫悔過書、賠償被害人、交錢給公庫、作公益服務、接受治療等,只要被告有做這些條件,檢察官就不會起訴。

例如甲因公然侮辱乙經檢察官偵查後,檢察官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命甲向乙道歉後,為一定期間之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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