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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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是指由主管機關依法核發,准許建築物依其設計圖樣、施工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之證書。使用執照是建築物合法使用的重要憑證,也是建築物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

使用執照的申請,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建築物竣工圖說
  • 建築物使用說明書
  • 建築物公共設施設備檢查報告
  • 建築物公共安全設備檢查報告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並核發使用執照。

使用執照的有效期限,自核發之日起5年。使用執照有效期屆滿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使用執照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建築物坐落地點、建築物名稱、建築物用途、建築物總樓層數、建築面積、容積率、建蔽率等
  • 建築物使用說明書
  • 建築物公共設施設備檢查報告
  • 建築物公共安全設備檢查報告
使用執照的效力,是對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內,建築物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增加建築面積、容積率、建蔽率等。如果建築物未取得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已失效,則屬於違章建築,將依法予以處罰。

使用執照具有以下作用:
  • 保障建築物使用安全:使用執照的核發,是對建築物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確認。
  • 維護建築物使用秩序:使用執照的核發,可以規範建築物使用行為,防止建築物被違法使用。
  • 保障建築物產權:使用執照是建築物合法使用的重要憑證,可以保障建築物的產權。
使用執照是建築物合法使用的重要保障,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妥善保管使用執照,並依法使用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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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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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的一種建築執照。
(建築法第28條第3款)


建築法 第 28 條
  1.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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