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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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令不堪用"是指在毀壞罪中的一種情形,表示行為人透過非毀棄、損壞的其他方法,使物品的效用嚴重減損或喪失,達到無法使用的程度。
定義:
刑法第354 條
定義:
- "致令不堪用"是毀損罪的一種情形,指透過非毀棄、損壞的其他方法,使物品的效用嚴重減損或喪失,達到無法使用的程度。
- 在中華民國刑法中,毀損罪的相關規定包括:
- 第352條:破壞文書罪
- 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礦坑或船隻罪
-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第355條:詐術毀損罪
- 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妨害債權罪)
- 第357條:告訴乃論規定
- 對於毀損罪行,刑度一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傷可能加重至十年以下。
刑法第354 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