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令不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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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令不堪用"是指在毀壞罪中的一種情形,表示行為人透過非毀棄、損壞的其他方法,使物品的效用嚴重減損或喪失,達到無法使用的程度。

定義:
  • "致令不堪用"是毀損罪的一種情形,指透過非毀棄、損壞的其他方法,使物品的效用嚴重減損或喪失,達到無法使用的程度。
相關法律規定:
  • 在中華民國刑法中,毀損罪的相關規定包括:
    • 第352條:破壞文書罪
    • 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礦坑或船隻罪
    •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第355條:詐術毀損罪
    • 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妨害債權罪)
    • 第357條:告訴乃論規定
刑度:
  • 對於毀損罪行,刑度一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傷可能加重至十年以下。


刑法第354 條
  1.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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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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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令不堪用"是指使物品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或效用。在中華民國刑法中,"致令不堪用"是毀壞罪的構成要件之一。

根據刑法第352條規定,毀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在司法實務上,"致令不堪用"的認定,通常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 物品的原有使用價值或效用。
  • 物品在被破壞後的使用價值或效用。
  • 毀壞行為對公眾或他人造成的損害程度。
例如,甲將乙的印章毀壞,使乙無法使用該印章蓋章。在這種情況下,甲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毀損罪,因為甲的行為使乙的印章失去了原有的使用價值,並可能對乙造成損害。

又例如,甲將乙的汽車輪胎刺破,使乙的汽車無法行駛。在這種情況下,甲的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毀損罪,因為甲的行為使乙的汽車失去了原有的使用價值,並可能對乙造成損害。

需要注意的是,"致令不堪用"並不等同於"毀壞"。毀壞是指使物品完全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或效用,而"致令不堪用"則是指使物品失去部分或全部的使用價值或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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