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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是指依法設置和用於供公眾使用的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等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具有以下特點:
公共設施用地的使用管理,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不得擅自佔用、使用、改變用途。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轉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具有以下特點:
- 公共性:公共設施用地是供公眾使用的,具有公共性。
- 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具有公益性,是為滿足公眾的公共利益而設置的。
- 不可替代性:公共設施用地具有不可替代性,是城市功能的重要組成部分。
- 促進城市發展:公共設施用地可以促進城市的交通、通訊、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各項公共服務的發展,提升城市的功能和品質。
- 改善市民生活:公共設施用地可以改善市民的生活環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質量。
- 維護公共秩序:公共設施用地可以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眾的安全和權益。
公共設施用地的使用管理,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不得擅自佔用、使用、改變用途。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轉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