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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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是指在政府中擔任行政職務的公務人員。政務人員的職務通常具有較高的政治性,需要承擔較大的政策責任。政務人員的任命通常由行政首長或立法機關行使。

在中華民國,政務人員的定義主要依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該條例規定,政務人員包括:
  •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根據上述規定,政務人員包括兩類:
  • 隨政黨進退之人員,即學理上之政務官。
  • 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隨政黨進退之人員,其任命與解職通常與政黨的政治利益有關。例如,各部部長、副部長、直轄市市長等,通常由執政黨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其任期通常與執政黨的任期相同。

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其任命與解職通常與政治因素無關。例如,監察委員、審計長、中央銀行總裁等,其任期通常由法律規定,其解職通常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

政務人員的職務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 政治性強。政務人員的職務通常涉及國家或地方的重大政策,其任命與解職往往會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
  • 任期短。政務人員的任期通常與執政黨的任期相同,因此其任期較短。
  • 薪資待遇高。政務人員的薪資待遇通常較高,以吸引優秀人才。
政務人員在國家治理中起著重要作用。他們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或地方的重大政策,對國家或地方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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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de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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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政治性任命的人員。
目前由於政務人員法尚未完成立法規範,有關政務人員的規定,散見於不同法令中,一般多引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前3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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