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同意搜索

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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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同意搜索,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外的第三人,同意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對其所管領的處所、物品進行搜索。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第三人同意搜索,須符合以下要件:
  • 第三人須對搜索範圍內有共同管領力。
  • 第三人須自願同意搜索。
  • 第三人同意搜索的意旨應記載於筆錄。
第三人同意搜索,具有以下優點:
  • 可以節省司法資源。
  • 可以避免因取得搜索票而造成的時間延誤。
  • 可以提高搜索的效率。
但是,第三人同意搜索也存在以下缺點:
  • 可能侵犯第三人的隱私權。
  • 可能導致搜索證據的有效性受到質疑。
在實務上,第三人同意搜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配偶、同居人、親屬同意搜索其住所或其他處所。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雇主或僱傭人同意搜索其營業場所或工作場所。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房東或租客同意搜索其出租房屋。
第三人同意搜索的證據能力,一般認為受到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2項的限制,即「雖有證據能力,但因取得方法違法,且無正當理由,不得作為證據。」因此,第三人同意搜索的證據,在取得過程中,應注意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因取得方法違法而影響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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