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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鑑定人是指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由法院或相關機構選定的專業人士,負責對特定事物進行鑑定、評估或提供專業意見。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作業要點,鑑定人應提出鑑定書,並在必要時到場說明。鑑定書應包括詳細的鑑定日期、鑑定人住址、電話和鑑定費用總額等內容。鑑定書還應包括不動產附表、鑑定依據、鑑定價值、土地、建物的鑑估分析表、環境概況分析表等內容。
- 民事訴訟法§326: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條,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官迴避的原因拒絕鑑定人。然而,不能以鑑定人曾經在該訴訟事件中擔任證人或鑑定人為拒絕的原因。除非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陳述或提出鑑定書後,否則不得聲明拒絕。但如果拒絕的原因發生在之後或之後才知道,則不受此限制。
- 司法院檢討刑事鑑定人選任、出庭陳述等規定 完善證人制度:司法院檢討刑事鑑定人選任、出庭陳述等規定,旨在完善證人制度。該檢討旨在研究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這是為了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並邀集審、檢、辯、學代表共同研討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的可能性和方向。